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程,男,住址大连甘井子区。

被告:黄兴宇,男,住址大连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程诉被告黄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兴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程诉称,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0元;2、要求判决被告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与理由:黄兴宇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00,000元。2017年7月3日100,000元、2017年7月6日200,000元、2017年7月19日200,000元转入账户人顾玉友,顾玉友是黄兴宇的亲戚实际用款人为黄兴宇。经双方协商黄兴宇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归还,至今黄兴宇未归还欠款。故诉至贵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黄兴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预计阶段性资金需求为400万,资金用途主要是现有种植绿化树的日常养护;新增育苗林的场地处理、种植、施肥、剪枝等。2016年计划使用140万,用于现有绿化树的日常养护;2017年计划使用160万元,用于新增林地的开发;2018年计划使用100万,用于新增林地的开发。用款时间按照实际到账时间起算4-6年(由于苗树种植周期为5-6年,方可售卖。其中期限定为4年的款项主要用于现有绿化树的日常养护,期限定为6年的款项主要用于新增育苗林地的开发)。借款本金及利润主要来源于成才后的绿化树销售,销售后的利润若高于年化利率24%,按照利润五五分成;若低于利率24%,则按照年化利率24%支付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及时间一次性结清。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上述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确认。

2020年4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约定“根据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甲方2016年至2018年共计出借395万元,该款项系甲方本人分多笔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甲乙双方确认该款项债权明确,与“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签订时的甲乙双方一致,甲方并未将该笔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现第三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均未经甲方同意,也并未获得甲方授权许可,其他人无权向乙方追偿任何债务。现由于绿化树的销售受市场因素影响,价格未能达到计划销售价格,所以甲方只要求乙方偿还本金20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不再向乙方追偿,故约定如下的还款计划: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共计偿还本金200万元后,剩余债务出借人不予追究,双方再无任何债务纠纷”。原、被告在上述还款计划的落款处签字、捺印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偿还原告借款。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为:2017年7月3日向被告指定的顾玉友账户转账两笔,计100,000元;2017年7月6日向被告指定的顾玉友账户转200,000元,2017年7月19日向被告指定的顾玉友账户转账200,000元,以上共计500,000元。上述款项均通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2×××86的账户转账给顾玉友的。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中国民生银行流水记录,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关于绿化树培育项目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确认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还款计划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无故拖欠不还,实属无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已到期借款5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兴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程借款500,000元。

逾期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均已预付,已减半),由被告黄兴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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