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欢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10202836,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鸭河工区薛庄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满与被执行人王欢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欢欢在62284800282835131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4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欢欢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282835131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