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1418XQ。
法定代表人:郑学鹏,该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该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向飞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申请执行向飞宇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6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飞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向飞宇偿还信用卡借款116915.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向飞宇发出执行通知,并于同日提起对向飞宇的财产查控,但向飞宇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向飞宇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7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陈卫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具体和解内容包括:一、被执行人向飞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尚欠本息合计116915.28元,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若向飞宇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二、本案执行费由向飞宇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向飞宇已于2021年8月20日支付至法院账户,本院已将费用支付至重庆市财政局);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向飞宇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因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内若无不按和解内容履行的情形则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渝0114执351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