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申请执行人: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委托代理人:谢妃寨,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石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林兵与被执行人陈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8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石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5125.12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晓红、林兵。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执行人陈石进负担。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以12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2122.75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