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号。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1500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6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临猗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无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该企业状态仍存续在营。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结果为已销户。 6、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金狮 审判员 荆金科 审判员 姚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