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喜财,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张国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忠,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克林与被告王**维、张国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刘克林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克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克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