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黄林,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斌与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告黄林依法裁判,截止到2021年7月1日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人民币15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林于2017年1月16日因做柑橘生意向原告李斌借现金10000元,当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但之后一直不还款,直到2020年1月28日再次承诺于2020年6月28日前归还借款,并承诺每年支付1200的利息,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被告黄林自愿用冷水溪乡镇上老鼠田的门面进行抵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斌向本院起诉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多次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传票,但因被告均不在户籍地所在地家中,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址,且被告电话号码提示为空号,案件应诉手续及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故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