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311号鑫耀华府2幢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俊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俊明、陈东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玉林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