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西段永商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广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骏,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8楼。 主要负责人:石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第A幢A单元二层A1-2号房。 主要负责人:孔令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9年10月17日,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永城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