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农民,现住沁水县。
被执行人:史新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521民初39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史新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新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史新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