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书举: 常国辉、王新菊与陈书举为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至此陈书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