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新村1巷6号。

法定代表人:欧学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6781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4-9号。

法定代表人:田健。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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