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L11BL33。 法定代表人:单水桃,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文雪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被告文雪华之子)。 被告:严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雪华、严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初,被告文雪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玉兰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文雪华、严玉兰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湖南锦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旷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周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