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穆永胜,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素芬(穆永胜之妻),****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仲铭,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颖(范仲铭之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牛福,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瑞萍,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广敏,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凤英,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清,女,****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淑亮,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艳(郑淑亮之妻),****年**月**日出生。

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D座。

法定代表人蔡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新如,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雯,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峻巍,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E-00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福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卓群,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永胜、范仲铭、牛福、宋瑞萍、宋广敏、程凤英、杨秀清、郑淑亮(以下称穆永胜等八人)因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理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638号之一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穆永胜等八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作出的市规自委(石)举第字(48)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意见书),撤销市规自委作出的京规自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责令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重新作出答复,相关责任人有关涉嫌违法犯罪部分,请求法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查,2020年6月,宋广敏、宋瑞萍、徐玲凤、郑淑亮、杜春丽、杨秀清、程凤英、李大福、范仲铭、穆永胜、牛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提交《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改项目违法违规坑害百姓的举报》(以下简称涉案举报),举报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存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越级承揽、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坍塌事故、物业交接、文物保护、鎏金公司如何取得涉案项目、鎏金公司资质、项目是否存在层层分包、规划变更、户型设计、“皇姑寺街”道路命名、消防通道、外墙保温层、绿地率、施工材料、施压要求业主收房、工程质量、房屋面积公摊问题。要求派驻调查组,全面核实问题,对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严肃处理并追责,给黄西村回迁业主一个交代。

自然资源部将上述材料转交至市规自委,后市规自委转交至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调查处理,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没有规划许可证问题,2016年2月,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审定西黄村棚改项目回迁安置房设计方案(2016规[石]复函字0002号、0003号)、2016年4月住建部门核发施工登记意见书,取得施工登记意见书后,工程开始进行施工。2018年12月,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按照“一会三函”项目办理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规土(石)建字0032号、0033号、0035号)。2.文物保护问题。2009年7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出具《关于石景山区西黄村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文物古迹皇姑寺保护意见的函》(石文函[2009]9号),明确皇姑寺保护范围为现状四至围墙以外6米。2009年7月30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同石景山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现场测绘确认“皇姑寺”界址范围(2009普测0916),按测绘确认的界址范围,本项目并未侵害“皇姑寺”的建设控制地带。3.鎏金公司如何取得本项目。2014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授权鎏金公司为西黄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实施主体。4.规划是否做过变更,本项目不存在规划变更问题,本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2016规(石)复函字0002号、0003号)建设,且已依法规划验收合格。5.户型设计问题。本项目在房屋征收时已在《西黄村项目安置房户型手册》中对户型方案及其建筑面积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据此选房并签订了《西黄村地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房号、户型及设计建筑面积。6.“皇姑寺街”道路命名问题,2019年3月13日经由石景山区民政局、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城管委、住建委、法制办及苹果园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部门联审会研究一致通过道路命名方案。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5日在市规自委网站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于3月27日将命名通知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我市地名审批程序进行,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异议。7.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定问题。本项目已经过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设计方案审查。8.绿地率是否达标问题。本项目已经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园林绿化审核,满足绿地率30%要求。关于按市场价回购、重新原址安置、不能合法合规交房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派驻调查组、没有施工许可证、越级承揽、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坍塌事故、物业交接、天然气管道危险、鎏金公司资质、是否存在层层分包、外墙保温、施工材料是否达标、施压要求业主收房、房屋面积分摊等问题,建议向施工、物业、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或反映。宋广敏、宋瑞萍、徐玲凤、郑淑亮、杜春丽、杨秀清、程凤英、李大福、范仲铭、穆永胜、牛福对此不服向市规自委申请复议,市规自委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答复意见书。穆永胜等八人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2020年4月,宋广敏、宋瑞萍、徐玲凤、郑淑亮、杜春丽、杨秀清、程凤英、李大福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改项目违法违规坑害百姓的举报》,举报事项(还提出天然气管道危险问题)与涉案举报基本相同,要求为按市场价回购、重新原址安置、对因不能合法合规交房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派驻调查组全面核查,对违法违规事实严肃处理并追责。自然资源部将上述材料转交至市规自委,后市规自委转交至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调查处理,市规自委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市规自委(石)举第字(30)号《答复意见书》,内容与被诉答复意见书基本相同。后经行政复议,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自然资复议〔2020〕49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依据2020年7月8日市规自委区分局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行政职权相关通知等,申请人应当以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规自委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该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宋广敏、程凤英、杨秀清、郑淑亮、宋瑞萍对此仍不服,将市规自委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京0112行初7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该案应以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为适格被告,裁定驳回其起诉。

2020年7月,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范仲铭、穆永胜、牛福、王秀梅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对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棚改项目违法违规坑害百姓的举报》,举报事项与涉案举报基本相同,要求派驻调查组全面核实问题。一并提交《控告书》,要求追究石景山区住建委杨旭东、唐嵘的刑事责任。自然资源部将上述材料转交至市规自委,后市规自委转交至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调查处理,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市规自委石(举)字第(64)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64号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与被诉答复意见书基本相同,并回应其控告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建议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范仲铭、穆永胜、牛福、王秀梅对此不服,以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为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京0107行初13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64号答复意见书系对起诉人就西黄村棚改项目相关问题的答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其起诉。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范仲铭、穆永胜、牛福、王秀梅不服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京01行终1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范仲铭、穆永胜、牛福、王秀梅曾就64号答复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该64号答复意见书与被诉答复意见书内容基本相同,该案件已经由法院以该64号答复意见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生效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中,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书从内容上看,亦系对穆永胜等八人就西黄村棚改项目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对穆永胜等八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同时,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在本案举报之前曾提出涉案举报事项,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书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对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至于穆永胜等八人所提相关责任人有关涉嫌违法犯罪部分,请求法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接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穆永胜等八人的起诉。

穆永胜等八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没有提供出履行其职责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显然,被上诉人的履责行为证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被诉答复意见书,视频,书证等证据,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职责,转办或交办,并制止以行政权力违法授权只有四级资质的股份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这处 31余万平方的棚改项目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国企,经过招投标,由中标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却由北京鎏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主体。被上诉人不能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保证上诉人生活起居的唯一房屋棚改后的回迁房屋由合规单位建设。一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止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以职权授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等级资质证书》的四级股份制企业为棚改项目实施主体,且未侵害棚改回迁户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合法,未影响上诉人权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也印证了被上诉人纵容无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一审第三人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事实存在,其履行监管职责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因对市规自委石景山分局作出的64号答复意见书不服,宋广敏、宋瑞萍、郑淑亮、杨秀清、程凤英、范仲铭、穆永胜、牛福、王秀梅曾诉至法院,现已有生效裁定认定该64号答复意见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而本案被诉答复意见书从内容上看与64号答复意见书基本相同,亦系对穆永胜等八人就西黄村棚改项目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对穆永胜等八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穆永胜等八人针对被诉答复意见书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对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书的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穆永胜等八人所提就相关责任人有关涉嫌违法犯罪部分请求法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未予接纳,亦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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