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侯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田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侯娜与被告唐双艮、张田霞、寇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娜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田霞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险单号为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娜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田霞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侯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迪力努尔 ·卡斯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祖力甫卡尔·阿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