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钊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州云峰村(市财政局对面)。
经营者:罗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国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吉首市钊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李国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9)湘310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首市钊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国甫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甫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国甫的不动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国甫无不动产;并向被执行人李国甫所在村组调查其财产状况,其所在村组不清楚被执行人李国甫的经济状况;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公积金;向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收益性投保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收益性投保;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并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开户状况及股息分红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无股票、无股息分红。
2021年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国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国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吉首市钊辉建筑器材租赁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98944.58元及利息、执行费2885元、诉讼费2581元,保全费1270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