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
被告:杨清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韩玉华诉被告杨清秀、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韩玉华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玉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