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乐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郑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历下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乐辉与被告郑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乐辉,被告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郑虎清偿王乐辉劳务费用人民币2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5%的利息承担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由郑虎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10月15日郑虎雇佣王乐辉两部50型装载机使用至2019年11月15日(工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院内)费用共计42000元(其中含油费2000元),郑虎已支付人民币16000元,尚欠王乐辉26000元。有劳务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为证。王乐辉多次向郑虎要欠款,但郑虎一直未付欠款且刻意回避。至此,王乐辉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王乐辉所请。
被告辩称
郑虎辩称,认可欠款的事,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郑虎雇佣王乐辉于济南市历城区×院内工地带车(两部50型装载机)作业,产生费用共计42000元(其中含油费2000元),王乐辉主张郑虎已支付人民币16000元,尚欠王乐辉劳务费26000元。为证实其主张王乐辉提交《带车作业劳务费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郑虎对上述证据及欠款事实均予以认可。王乐辉于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乐辉要求郑虎支付劳务费26000元并提交《带车作业劳务费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主张。郑虎于庭审中认可欠款事实及证据,对于王乐辉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乐辉劳务费26000元。 二、驳回王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郑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