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伟,****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代理人:吕中权,系抚顺市东洲区诚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丽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泽,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伟欠款3125元。我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7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抚顺市铭泽涂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