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月9日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由本院进行管辖。2020年1月8日,本院收到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报告,要求对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宣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报告记载,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根据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2020年1月13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裁定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债权金额计人民币586,174.74元(以下币种相同),普通债权金额8,282,814.43元,负债总计8,868,989.17元。管理人认为,其接管到的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043,499.31元,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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