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小艳(系罗小文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雪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人罗小文、袁小艳因与被申请人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罗小文、袁小艳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866号民事判决与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恒烁公司因商品房面积差8.39㎡返还罗小文、袁小艳房价款38597.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