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新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宋相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新坡申请执行宋相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宋相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新坡支付借款本金29000元及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4514元,并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新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为429元,由被告宋相科负担。}因宋相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新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相科名下仅有不足千元的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冻结、扣划。
2.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相科名下有东风日产牌牌照号为豫A×××××轿车一辆,经调查,该车辆已经于2018年12月5日过户,本案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相科名下有长安牌牌照号为冀D×××××微型普通客车一辆,经调查,该车辆注销状态,无法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相科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相科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宋相科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相科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宋相科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相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宋相科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成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