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陈显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英(系被告陈显浪的女儿),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与被告陈显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因被告陈显浪已支付货款,故原告陈伟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显浪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显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碧波 书 记 员 李志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