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团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七十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刘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第四师七十二团。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郑刘忠执行66755元,利息、违约金21361元。执行依据为(2021)兵04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执行员傅勇负责执行本案。
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刘忠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当日向本院出具申请终结执行结案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402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