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古学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王尊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古学安与被执行人王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渝0229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尊松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城口县的农房一栋,该房屋有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已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进行过拍卖,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且流拍价格小于抵押权金额。除前述房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该保护,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另案进行过拍卖,但已流拍,且流拍价格小于抵押权金额,因此本案对该房屋不宜再次进行拍卖,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7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970元,执行兑现标的为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张 兰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来 潇 书 记 员  艾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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