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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溪市农户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6302XY。

法定代表人:岑中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美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191830XK。

法定代表人:陈定军。

被告:陈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孙央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郑园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陈国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沈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农户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户担保公司)诉被告宁波美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呱呱公司)、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户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被告陈国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呱呱公司、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沈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户担保公司以被告美呱呱公司未偿还代偿款,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美呱呱公司向原告偿付代偿款812825.51元、律师代理费31000元及以前述代偿款为本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作为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就诉请一中所涉款项(包括律师代理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国冰在庭审中答辩称:1.原告诉称的借款本息应由被告美呱呱公司偿还;2.被告陈国冰作为五个反担保人之一,应承担五分之一的担保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陈国冰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被告美呱呱公司、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沈建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2日,原告、被告美呱呱公司与案外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美呱呱公司向案外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农产品;期限为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签订了慈溪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反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作为反担保人为被告美呱呱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担保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及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索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农村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告美呱呱公司发放800000元贷款,后被告美呱呱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20年5月29日代为偿付借款本息812825.51元。后原告向六被告追索,但六被告至今均未予归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1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10日,原告名称由“慈溪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慈溪市农户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反担保追偿协议、函、扣收通知书、特种转账传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代被告美呱呱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美呱呱公司追偿,被告美呱呱公司至今未偿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作为反担保人应按约对被告美呱呱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本院参照2020年5月2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年利率3.85%。被告美呱呱公司、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沈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宁波美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慈溪市农户小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2825.51元、律师费31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12825.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陈定军、孙央儿、郑园栋、陈国冰、沈建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美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38元,减半收取计611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坚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冯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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