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住址河北省无极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移送执行孟某某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30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孟某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孟某某的违法所得1618914.40元,应当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因被告孟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罚金、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21年4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经网络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有一辆五菱牌汽车,本院依法查封该车手续,但是未能找到该车。未查到被执行人孟某某有房产、保险、公积金、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依职权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翠满 审判员 司永宾 审判员 高登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怡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