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农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572221693C。
法定代表人:柳菲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东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