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3座22层1卡A区、23层1卡。 主要负责人:唐金荣。 被告:董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董宗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宗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董宗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