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章县,现住涟源市。
被告:刘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艳玉与被告刘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玉,被告刘燕华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艳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燕华的答辩要点,借款属实,但是现在确实经济困难没有钱还。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9月23日,被告刘燕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周艳玉借款235000元,并向原告周艳玉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周艳玉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日归还。注:指定收款人王慧芳(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05××××),收款账号:6236××××8729,开户行:建设万湘支行借款人:刘燕华2020年9月23日”的借条,同日,原告周艳玉按照借条约定向王慧芳的账户汇入23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周艳玉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刘燕华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据此,原告周艳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刘燕华向原告周艳玉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到保护,故对原告周艳玉要求被告刘燕华偿还借款2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刘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艳玉借款本金23500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被告刘燕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