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史佳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李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王洪志与史佳臣、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洪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洪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洪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