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康孟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康孟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沧州康孟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