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313室。

法定代表人:周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葵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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