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晁启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青海省都兰县。
申请执行人:杨永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鄢芙容,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晁启珍、杨永刚与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藜麦款166335元、案件受理费2227.50元,共计168562.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晁启珍、杨永刚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晁启珍、杨永刚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2021年2月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青海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账户,未控制到存款;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号途威牌汽车、×××号别克牌汽车、×××号江西五十铃牌、×××号江西五十令牌、×××荣威牌各一辆,本院已另案裁定冻结了上述五车手续、本案无法处置;2021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均已被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给付义务,本案案款168563.50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藜乡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8月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晁启珍、杨永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