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作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苗瑞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张庆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苗瑞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姚兴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化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苗瑞秀、张庆运、苗瑞成、姚兴梅、张玲玲、王化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1,9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同时,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过付有限公司对张玲玲名下大棚(证号:20180171号)享有抵押权。
2021年7月1日,本院委托山东卓越全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玲玲名下大棚(证号:20180171号)进行了评估。
202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二年内,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