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岩,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清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告:禹海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宇与被告马清云、禹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7.06元,减半收取计2,383.53元,由原告王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