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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