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运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伍先艳,女,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伍晓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秦运财与被执行人伍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运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30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伍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伍晓勇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秦运财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886元(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2021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5.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伍晓勇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的存款。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伍晓勇共欠申请执行人秦运财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4886元(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2021年4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5.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双方当事人确定被执行人伍晓勇尚欠申请执行人秦运财63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尚欠数额均无异议,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秦运财自愿放弃;二、双方当事人约定被执行人伍晓勇于2021年9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秦运财5000.00元;剩余58000.00元从2021年10月起,被执行人伍晓勇于每月15日前偿还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秦运财,直接支付至秦运财的委托代理人伍先艳的银行账户,直至还清剩余58000.00元为止;三、申请执行人秦运财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伍晓勇银行账户的冻结;四、申请执行费725.00元,由被执行人伍晓勇负担;五、如被执行人伍晓勇不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运财可以按照(2021)湘1230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伍晓勇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秦运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