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天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攀枝花市宜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灰家所社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15119Q。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红与被告攀枝花市宜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天红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红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天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天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