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海原县。 被执行人:甘某,住银川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宁0202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7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甘某微信账户×××.48元,该款项已向申请人发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协执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宁0202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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