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菊房,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被告:邓丽,女,****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房与被告周林、邓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房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菊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刘菊房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磊 审 判 员 李玉仙 人民陪审员 柴琼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