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菊房,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被告:邓丽,女,****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房与被告周林、邓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房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菊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刘菊房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磊 审 判 员  李玉仙 人民陪审员  柴琼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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