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兰州市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皓与被告杨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彬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路灯产品,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付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杨彬强向原告李皓出具了474000元的欠条一张,注明:玉兰灯货款,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彬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皓货款人民币474000元和利息(1、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彬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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