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冬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夏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冬冬与被告夏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刘冬冬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思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冬冬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冬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