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进柱,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头屯河区新粤石材经销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新010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进柱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进柱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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