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宋自瑞,男,系财政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2227202319824。
机关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58号。
委托代理人:吴雪萍,女,裕固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红湾寺镇大河路居民,现住该处。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甘州区人,系甘州区明永镇武家闸村五社*号村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肃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7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张永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永海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甘0721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文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