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毛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陈某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