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柳桥转盘南1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968577221。

法定代表人:韩道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红,山东星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以北、和盛路以东(山东金钊源仓储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851291017。

法定代表人:程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瑞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广伟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金钊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红、张燕,被告东营东营金钊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滨州广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00000元及2021年5月19日之前利息损失94300元(自承兑票据到期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以80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由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的货款本金800000元变更为600000元,相应利息损失也以变更后本金为基数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滨州广伟公司与东营金钊源公司签订《矿渣超细粉采购合同》,滨州广伟公司为其供应矿渣超细粉,合同约定以电子银行承兑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履行时,因东营金钊源公司、山东金钊源公司所交付的出票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的5张、金额800000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现,导致滨州广伟公司无法获得合同款项,且滨州广伟公司付至苏州优霹公司的两张票据200000元,因到期无法兑现造成违约,滨州广伟公司除支付200000元货款外,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及仲裁费用。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汇票到期不能按时兑付,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及义务”。但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辩称,一、案涉《矿渣超细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也按约定交付了汇票,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原告无权再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二、原告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应当依据票据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再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货款。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的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矿渣超细粉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向原告购买15000吨矿渣超细粉,合计4500000元;结算方式为一年期电子银行承兑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交付原告承兑票号为130887109520120180321173069569的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300000元,承兑人为宝塔石化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9月21日;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原告承兑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80413181901967的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承兑人为宝塔石化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3日;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原告承兑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80410180525307的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承兑人为宝塔石化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0日;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原告票据号为130810000514120180410180561101的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承兑人为宝塔石化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0日。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将以上票据尾号为5307、1101的两张票据背书转让给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霹公司)以支付相应货款。苏州优霹公司在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付款,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滨州广伟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2021年3月15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苏仲裁字第0812号裁决书,裁决滨州广伟公司支付苏州优霹公司货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

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以未付货款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019年11月7日,滨州广伟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博森公司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承兑人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2019年12月31日,滨州广伟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博森公司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承兑人为齐商银行祥瑞园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山东博森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证明》,内容为“因贵司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5月15日转让给我公司的两张宝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给我司造成了损失。贵司根据承诺书,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31日把承兑人分别是阜新银行和齐鲁银行、票额各20万元的共计40万元两张电子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我司公司,用于支付我司的货款。关于涉及的两张宝塔集团的票据权利全部由贵司滨州市广伟建材有限公司享有,我司不再享有和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案涉4张电子商业汇票打印件明确记载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能够说明上述汇票并未兑付,也即票据权利并未实现,而案涉4张商业汇票的到期日最迟为2018年10月13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应地,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最迟应为2020年10月13日,而现已明显超过票据权利行使期间,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换言之,持票人已无法通过行使票据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基础关系寻求救济,而本案中,原告滨州广伟公司与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之间,原告滨州广伟公司与苏州优霹公司之间,原告滨州广伟公司与山东博森公司之间均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滨州广伟公司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主张货款,否则将导致被告东营金钊源公司获得不当得利。被告抗辩应先行使票据追索权以及原告无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案涉汇票造成的损失实质为对应买卖合同项目下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从上述票据到期日计算较为合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本院依据上述分析分段予以支持,具体为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金钊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

二、驳回原告滨州市广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