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权利人:胡某1,男,****年**月**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权利人:胡某2,女,****年**月**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权利人:胡某3,女,****年**月**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权利人:胡某4,女,****年**月**日出生,黎族,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胡开承,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该村。
审理经过
被告人胡开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6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被告人胡开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丧葬费3083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开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开承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开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胡开承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开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开承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开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开承采取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开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权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