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连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 法定代表人:齐英荣,经理。 被执行人:齐英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齐赵村。 第三人:于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郭瑞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闫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第三人:黄一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毛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第三人: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玉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齐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连玉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第三人于鹏程、郭瑞方、闫运强、黄一峰、毛剑辉、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冀0983执3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连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张扬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齐英荣、第三人于鹏程、郭瑞方、闫运强、黄一峰、毛剑辉、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连玉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骅法院作出(2020)冀098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生效,陈连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冀0983执3546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由齐英荣、闫运强、郭瑞方、于鹏程四人作为股东于2014年7月份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齐英荣认缴货币出资700万元,闫运强认缴出资货币400万元,郭瑞方认缴货币出资700万元,于鹏程认缴出资货币200万,经营期间做过多次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但该四人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2018年10月25日齐英荣、闫运强、郭瑞方、于鹏程四人召开股东会,决议郭瑞方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齐英荣,郭瑞方退出;闫运强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100万元的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于鹏程,闫运强退出;闫运强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3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齐英荣,闫运强退出。至此,齐英荣认缴出资1700万元人民币,于鹏程认缴出资300万元人民币,但该二人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2018年12月17日,齐英荣、于鹏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齐英荣认缴出资425万元,于鹏程认缴出资75万元,双方至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原告诉称

2019年12月19日齐英荣、于鹏程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于鹏程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15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黄一峰,另6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毛剑辉,于鹏程退出股东会,齐英荣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8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另2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毛剑辉。自此,齐英荣认缴出资325万元人民币,毛剑辉认缴出资80万元人民币,黄一峰认缴出资15万元人民币,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万元人民币。但截止到现在以上股东均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根据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截止到申请执行人提交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之日以上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出资,且作为被执行人的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追加以上六人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陈连玉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四组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齐英荣经本院传票传唤缺席无答辩。 第三人于鹏程、郭瑞方、闫运强、黄一峰、毛剑辉、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申请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陈连玉与被告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齐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查明,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齐英荣多次联系原告陈连玉帮忙借款维持周转。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冀098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齐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连玉借款本金285000元、利息53085元。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20)冀0983执3546号。 另查明,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召开股东会决议,由齐英荣出资700万元,郭瑞方出资700万元,闫运强出资400万元,于鹏程出资200万元,共同组建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出资时间:2019年7月17日之前。 2018年10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1、郭瑞方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齐英荣,郭瑞方退出;闫运强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100万元的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于鹏程,另3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齐英荣,闫运强退出。齐英荣认缴出资1700万元人民币,于鹏程认缴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出资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8年12月17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两千万元减少至五百万元,其中齐英荣出资85%即425万元,于鹏程出资15%即75万元,出资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9年12月19日齐英荣、于鹏程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于鹏程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15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黄一峰,另6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毛剑辉,于鹏程退出股东会,齐英荣将在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8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另2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给毛剑辉。自此,齐英荣认缴出资325万元人民币,毛剑辉认缴出资80万元人民币,黄一峰认缴出资15万元人民币,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万元人民币。出资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被执行人公司经多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信息中无被执行人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信息。第三人郭瑞方、闫运强在本案债务形成前已退出股东会,虽未交纳出资,但其退出时间尚未界临第一次应缴纳出资的时间,其转让股权不会对后续债权债务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陈连玉要求追加郭瑞方、闫运强为(2020)冀0982执3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齐英荣、第三人于鹏程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齐英荣、于鹏程作为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本应于2019年7月17日之前应交纳的出资被人为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前,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陈连玉的追加其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其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齐英荣、黄骅市鼎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于鹏程、郭瑞方、闫运强、黄一峰、毛剑辉、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第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追加第三人于鹏程、黄一峰、毛剑辉、宁波正汇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冀0983执3546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戴 军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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