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已将6000元借款给付完毕,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菁